某餐具消毒服务部与某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维码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8民初224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餐具消毒配送服务部,住所: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号。 投资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唐山市丰润区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涛、李国聪,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餐具消毒配送服务部与被告唐山某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消毒配送服务部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餐具消毒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餐具消毒配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某餐具消毒配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韩 刚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霜
文章分类:
其他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