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再审案 二维码
邢某在办公室窗外摔伤,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邢某不服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邢某败诉。经王瑞涛律师撰写再审申请书并予指导,现省高院裁定再审。 裁定全文如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冀行申字第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宋学恭,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市长安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中街1号。 法定代表人班文正,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邢某不服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行终字第00077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邢某不服,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行终字第00077号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印) 副 院 长 甄树清 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俊丽
文章分类:
其他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