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病并存的伤残等级评定 二维码
一、交通事故伤、病并存司法现状 伤残等级的评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环节,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常会对案件的解决产生重大影响,而伤、病并存的等级评定又是一种复杂、难度较大的法医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加大案件处理难度。 二、参与度学说的引入 伤、病并存的伤残等级评定在世界各国采用的鉴定方法都不尽相同,其中日本采用的是“事故参与度”的方法。“事故参与度”是日本昭和大学医学部法医学教授、日本赔偿医学会会长渡边富雄首次提出的,是用以确定身体障碍与交通事故关联程度的一个指标,评价原则原有的疾病与交通事故的损伤分别对受害者死亡、残疾的影响及其比例关系。他将参与度分为十一级,即0%、10%、20%、30%、40%、50%、60%、70%、80%、90%、100%,具有较高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我国现已引入参与度学说。 三、具体操作方式 1、损伤与疾病互不相关。这种情况只需对损害造成的结果进行伤残评定,而无需考虑疾病。 2、损伤与疾病关联,即原有疾病的组织器官又受到外力的损害,或者损害和疾病虽不属在同一器官,但分别在同一功能系统的二器官。这种伤残等级评定一般采用的方法为:原疾病对组织器官的结构破坏造成其功能障碍程度确定的采取级别相减法。
文章分类:
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交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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