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省检察院抗诉纠正历史错案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不属于可以通过开庭质询、补充质证解决的问题,依法应予重新鉴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民抗11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柳勇,该院院长。 申诉人张某因与被申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7民终227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冀检民(行)监[2019]1300000035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指令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苏 晨 审判员 宋新华 审判员 梁俊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淘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7民再7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涛,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八十一集团军医院(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鲁传冬,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哲,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张某因与被申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八十一集团军医院(以下简称八十一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冀07民终227号民事判决,向监察机关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检民(行)监【2019】13000000355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冀民抗1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坤、周川磊出庭。申诉人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涛、被申诉人八十一军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霞、韩英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视频 中国庭审公开网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8420181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北京明正鉴定中心作出的“京正(2012)临医鉴字第106号”鉴定书是否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通过现有证据证实,在鉴定中,八十一军医院提供的鉴定材料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等情形,应属于程序违法情形,应当准许张某申请重新鉴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冀07民终227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牛 洁 审 判 员 刘馨宇 审 判 员 谷海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宏伟 (院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