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得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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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1民再**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瑞涛,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蕾,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以下简称省三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1)西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省三院上诉后,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石民二终字第**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省三院仍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石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张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冀民申字第162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桥西区人民法院查明,原告张某于2008年12月18日第一次到被告省三院处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胸椎管狭窄症、脊髓变性、腰1陈旧性骨折、腰椎间盘突出。入院后被告省三院于2008年12月23日为原告张某进行了手术,并在术前对其家属进行了告知,原告术后于2009年1月12日出院。原告张某于2009年2月19日第二次到被告省三院处住院治疗,经诊断为上胸椎管狭窄症、下胸椎管狭窄症术后、双下肢截瘫,于2009年2月24日出院。在本次住院时入院记录中写明:“……”

……

  本院二审认为,(京)法源司鉴[2011]临鉴字第41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确认医院的诊疗工作存在过错,但并未确认省三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张某现有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载明还需要结合第一次术前告知以及第二次入院现病史记载所涉及的签字真实性进行判断,所以不能确认张某现在的损害后果完全是省三院的诊疗造成的结果。张某因自身病情原因,且不配合省三院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省三院的诊疗有过错,且不配合张某进行病历上的签字鉴定,双方均有过错,省三院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一、撤销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赔偿张某各项损失256469.67元;三、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一次性支付支付张某20年护理费共计397977.6元。

  张某申请再审称:【本站律师仅代理再审阶段】医学会不具有鉴定资格,因果关系没有认定的原因是病历问题,二审判决认定我方存在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免除被申请人40%责任无法律依据,按照80%标准计算护理费无法律依据。

  省三院辩称,我院诊疗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应适用之前的法律,院方有举证责任,有权选择做医疗事故鉴定,患方不配合应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再审人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按80%计算是合理的;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病历中的“张某”签字是谁所签,但并不能推定病历就是伪造的,司法鉴定时,申请人再审人对病历的真实性认可,主张伪造病历没有事实依据;患方下肢瘫痪与其自身患病严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医院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

  本院再审认为,……省三院于2011年6月10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一审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委托鉴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精神。本院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解决双方纠纷……结合……[2011]临鉴字第41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第7页:“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术后出现的双下肢瘫痪与其自身病变严重,以及术后病情加重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患者张某现有后果有其自身病变严重的原因,……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14)石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本院(2014)石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上诉人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赔偿被上诉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日至一审判决日)、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56469.67元。三、上诉人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张某二十年护理费共计397977.6元。”;

  三、被申请人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再审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日至一审判决日)、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1959.56元;

  四、被申请人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再审人张某二十年护理费共计530636.8元;

  五、驳回原审原告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二审诉讼费……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某某

审 判 员 张某某

代理审判员 杨某某

二0一六年六月六日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书 记 员 李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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