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采用创新性诊疗手段时的义务

来源: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作者:余永明、奚晓明、李娜、刘治家 

  医院应当规范创新性的诊疗手段。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未知的灾难。对于创新性的诊疗手段,医方应先进行严谨的科学实验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方可试用于临床。同时,在对患者使用前,还应将该创新性的给药方法向患者充分说明,告知该治疗的必要性和可能的风险,以便患者作出有效的知情同意。

  医院如何规范创新性的诊疗手段

  医学属于自然科学,创新是自然科学的生命。正是医学领域中不断的创新和探索,使人类在与疾病的斗争中不断前行。正如广州市(200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健择”是一种新型的化疗药物,对于卵巢癌等病人具有一定的疗效,能有效杀灭癌细胞和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同时,与其他化疗药物一样,存在明显的副作用,尤其对于人体的免疫系统具有抑制作用,导致免疫功能低下,引发严重感染等并发症。“健择”的药品说明书中已明确指出了上述副作用,并推荐了相对安全的使用方法。本案患者为晚期卵巢癌,已经多次化疗,虽未能彻底治愈,但其生存期得以延长。本案医方对患者使用了“健择”,并改变了该药物推荐给药途径,创新性的使用连续5天微量囊动脉灌注的给药方式,目的是增加药物对肿瘤局部作用的针对性和持续性,最大限度的杀死肿瘤。但这只是医生的一厢情愿,能否实现该治疗目的以及患者是否安全耐受,有待科学试验的证实。但遗憾的是,医方并不能举出该给药方法所依据的医学文献或既往完成的科学实验研究,即不能证明该方法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医学是掌握人类生命和健康的科学,任何疏忽和侥幸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健择”的使用说明书特别指出,滴注药物时间延长和增加用药频率可增加药物的毒性,抑制骨髓功能。医方所采用的该药方法显然增加了患者发生副作用的风险和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医方应先进行严谨的科学实验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方可试用于临床。同时,对患者使用前,还应将该创新性的给药方法向患者充分说明。这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确需以本案为戒,在勇于创新的同时,对创新的诊疗行为还应予以严格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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