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某医院不正当竞争案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冀卫医罚决字【2015】第1-05号

  当事人:石家庄某医院   地址:石家庄* 电话:0311-* 法定代表人:吴某 性别:男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6日对社会举报的石家庄某医院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招揽病人案予以立案,并于2015年12月3日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现已查明:石家庄某医院门诊楼前挂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标识。但无法提供有关单位授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的文件,已构成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招揽病人的事实,举报人称患者冯某慕名就医,经核实住院共花费9753.19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河北省卫计委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投诉举报的内容;

  证据二:2015年11月16日现场笔录,证明对石家庄某医院现场调查情况;

  证据三:石家庄某医院外墙照片复印件,证明石家庄市某医院对外宣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事实;

  证据四:石家庄某医院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权限;

  证据五:张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委托人身份;

   ……

  处罚如下:

  罚款四千九百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中华南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口泰丰大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之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11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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