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6日,代某入矿区某医院生产,同月27日,顺产许某。许某出院四个月后,许某的爷爷发现孩子有异常,到河北省儿童医院就诊,该院诊断为脑瘫。2015年6月17日,许某法定代理人向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卫生局提交行政处理申请书,要去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理。

二、区卫生局处理意见

区卫生局收到患方行政处理申请后,要求医患双方准备材料委托医疗事故鉴定。该案移交石家庄市卫计委后,区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患方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不予受理行政处理申请。区局认为:2015年6月17日患方提交行政处理申请书,经审查,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依据石家庄医鉴【2014】-023号,申请人许某于2014年5月7日就诊于河北省儿童医院,印象:“GDD,全面性发育障碍”,距2015年6月17日已超1年,超出受理时限。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退回提交受理材料。

 三、市卫计委处理意见

   患方不服区局不受理决定,委托本站律师代为复议。

 经复议,市卫计委责令区局受理行政处理申请,并撤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矿卫政字【2015】第002号)。

 四、评析

 本站律师评析意见如下:《条例》第37条规定的“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应理解为“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可能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关之日”,即许某法定代理人知道脑瘫与接生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时间。本案医疗机构与患者爷爷未经申请人同意于2014年7月28日私自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故本案时限应从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之日起算,故本案行政处理时限未经过。

 五、法律效果

 经复议,行政处理时限及民事诉讼时效得以明确,患方权益获得程序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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