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医患法律关系-河北医疗律师组简述(五)

 

   根据医患关系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可将医患法律关系进一步细化为三类,即医疗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和强制诊疗关系。

   一、医疗合同关系

   医疗合同是一种以医疗行为为内容的合同。虽然医疗行为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具备有特殊的知识技术,但也是以一定作为为其内容的,因此,医疗合同本质上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且医务人员也要受医学伦理的规范,故难于用债法中任何单一合同类型来涵盖。医疗服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缔约主体的特殊性

   医方需为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

   2、意思自治的限制性

   具体表现在:(1)对危急病症,不得无故拒绝或无故延迟;(2)对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情况,有服从有关机关指挥的义务;(3)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存在特约关系的,必须为每一有权在该处诊治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拒绝。

   3、兼具道德性

   医师的行为必须受到医疗道德或医学伦理的规范。

   4、当事双方信息不对等

   作为合同内容的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门性的知识和技术。医方是医学上的专家,而患方则通常缺乏医学知识,这就意味着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患方因不了解诊疗行为本身,而不能约定诊疗的具体内容,只能期待医师出于良知实施适当的医疗行为。

   5、债务的抽象性和手段性

   医疗债务的抽象性表现为“进行医学上认为是适当的诊疗”,而要评价诊疗是否适当,不仅要考虑诊疗行为本身,而必须对诊疗全过程进行考察和评价。由于人体组织和疾病的复杂性,这就决定医师的诊疗行为不是一开始就能具体预订的,需按照病情的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医疗债务的手段性是指不管诊疗的全过程还是各具体医务行为,一般都不是达成特定结果的“结果债务”而只能是作为治疗疾病的手段。

   6、医方和患方之间需合作

  例如: 医疗行为是针对患者自身进行的,为进行适当的诊疗,患方需正确详尽的回答医师的问题;患者在用药和康复方面需遵从医嘱等。    

   7、医方对患方知情选择权的尊重

   二、无因管理关系

   医疗事务无因管理关系,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种情形:

   1、医务人员在医院外,发现患者而加以治疗;

   2、对自杀未遂而不愿就医者,予以救治;

   3、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医院针对无行为能力的“非危急”患者进行的诊治。

   医疗机构作为管理人应当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义务,具体包括:

   1、适当的管理义务,包括,管理人应不违背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进行管理;应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应根据本人利益的需求进行继续管理。

   2、管理人将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的义务。

   如果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患方损害,则无因管理转化为侵权行为,医疗机构应负侵权责任。因医疗机构在从事管理活动时,并非为自己谋取利益,所以对医疗机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太高。

   三、强制诊疗关系

   强制诊疗关系是国家基于“国家照顾义务”和对国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维护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以强制诊疗和患者强制受诊义务。例如,对甲类、部分乙类传染病人和部分精神病人等实施的诊疗行为。

河北医疗律师王瑞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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