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法〔2008〕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贯彻《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贯彻<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贯彻《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的工作意见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冀办发[2008]2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加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第六条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第二次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培训3个月。期满后,责任人提出重新上岗申请,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党纪和法规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第三次发生的,由所在单位调离岗位。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布。为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特就政府法制机构所应做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及时掌握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制度,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与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经常性沟通联系,建立定期通报情况的机制,以期及时了解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第一次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通报后,要作为执法过错记录在案。
(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同时接受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省市政府法制机构业已设置的行政执法投诉中心积极受理投诉举报。行政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的投诉举报适情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检查。
(五)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以及领导批示、新闻媒体曝光违法行政执法案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据职责权限及时组织或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六)对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举报事项,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单独或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七)对涉及垂管部门的,或案情严重、情况复杂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可以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二、认真查处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八)行政执法部门或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接到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材料,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或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
(九)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申诉、举报,纪检监察或上级机关交办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人以上负责调查处理。
(十)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理由告知具名的投诉、申诉、举报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材料作书面记录留存。
(十一)立案后,办案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需委托其他政府法制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十二)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暂时无法找到当事人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十三)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下列处理: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处理的,写出调查经过报告书和行政处理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纪检监察机构核实;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构成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案,并向具名投诉人反馈有关情况。
(十四)政府法制机构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人做出行政处理、不予行政处理、销案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申诉、举报人。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三、严肃离岗培训和返岗考试工作
(十五)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第二次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通报后,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记录在案。
(十六)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向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离岗培训通知书,督促责任人所在单位落实离岗培训工作,并掌握离岗培训的起止时间,并记录在案。
(十七)责任人离岗培训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开据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的暂扣通知书,自暂扣之日起3日内向颁发机关报告。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暂扣证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实施。
(十八)暂扣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实施机关负责保管,造册登记,并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年检时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证件芯片内输入执法过错情况。
(十九)政府法制机构针对责任人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确定责任人的离岗培训的法律知识内容。
(二十)培训期满后,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重新上岗申请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拟定考试内容,单独或联合组织考试。
(二十一)重新上岗考试地点应设在责任人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指定地点。
四、严格落实吊销行政执法人员证件规定
(二十二)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次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通报后,要督促有关单位将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
(二十三)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关于取消其执法资格的通报后,应当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在5日内将责任人执法资格信息情况、执法过错调查材料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垂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法制机构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二十四)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填写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申诉、举报材料和上级机关交办或纪检监察机关转交的材料,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等),报省政府法制机构。
(二十五)省政府法制机构下达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决定书,吊销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
(二十六)吊销的执法证件由发证机关收回,并将吊销情况告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二十七)责任人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后,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十八)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决定书10日内,通过同级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和政府法制网站公布吊销的行政执法证件。
五、努力从源头遏制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二十九)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2007]1号令)的规定,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并进行考试。
(三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三十一)对新进入行政执法岗位人员或调整至新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凡没有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三十二)行政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或者考试和补考不合格的、有行政执法过错记录未经处理的,其行政执法证件不予通过年检,取消执法资格。
(三十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并有权向行政投诉举报中心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