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制作病历,被判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

 

  评:《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原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明确指出,医疗机构不配合调查判定完全责任是强制性规定,不属于自由裁量范围。据此,本案孙某及卫生室不按规定制作病历,属于不配合医疗事故调查之法定情形,应当判定完全责任。

  案例: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冀0903行初49号

  原告孙某,女,系某卫生室负责人。

  被告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寇炳谦,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风洪,该委员会医政科科长。

  被告沧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沧州市解放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梅世彤,市长。

  委托代理人左东霞,沧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及元戎,沧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宫某等。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瑞涛,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孙某不服原沧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原沧州市卫计委)所作医疗事故判定书以及被告沧州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原沧州市卫计委的相关行政职责已划归现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沧州市卫健委),本院依法变更本案被告为沧州市卫健委。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4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某,被告沧州市卫健委委托代理人张风洪,被告沧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左东霞、及元戎,第三人宫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瑞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沧州市卫计委于2018年9月6日作出沧卫医字[2018]45号医疗事故争议判定书判定:该起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甲等事故,某卫生室及孙某承担完全责任。原告不服,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沧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沧政复决字[2018]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告作出的判定行政行为。

……

  本院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患者死亡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据此,被告所作出沧卫医字[2018]45号医疗事故争议判定书及被告沧州市人民政府所作沧政复决字[2018]76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

审 判 长 李建朋

人民陪审员 王秀阁

人民陪审员 张秀芹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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