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肝硬化上消化道出血死亡,医院怠于举证被判赔偿87万余

 

  案评:医疗损害案件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即,在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或已认定医疗过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就不存在过错或因果关系参与度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怠于履行举证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王瑞涛律师学术论文《医疗机构在侵权案中的举证责任》对医疗机构举证责任有详尽论述,可供查阅。

  案例: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606民初2887号

  原告:黄某、章某、孙某。

  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涛,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大学某医院,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裕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章某、孙某与被告河北大学某医院(以下简称河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瑞涛,被告河大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查明……某某系肝硬化并发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诉讼中,经本院委托,某鉴定所出具*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河北大学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此过失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有一定因果关系。为此,原告某某支出鉴定费11000元。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仅负轻微或次要责任,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现被告举证不能,其举证责任尚未完成,经本院释明,被告仍拒绝。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大学附属某医院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人民币872955.6元;

  二、驳回原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审 判 长 梁小军

审 判 员 齐 红

人民陪审员 王 珊

二O一九年四月三日

  河大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10月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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