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错案,维护法制统一(医疗损害抗诉案)

 

冀检民(行)监[2016]13000000172号民事抗诉

2019年2月14日收到再审裁定)

案评:医疗损害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

案例如下:

  【2016年未支持再审,(2015)冀民申字第1451号】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原再审审查阶段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年抗诉成功裁定再审,(2018)冀民抗79号】


2016年裁定如下:

*******医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5)冀民申字第1451号未支持再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冀民申字第145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女,***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男,***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医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医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医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民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1***医院提供的急论记录不及时、不全面。院方存在病历不完整的医疗过错。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2***医院存在篡改、涂改、伪造病历的事实。3***医院的不当诊疗行为导致申请人高位截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桥西法院私自在委托鉴定事项中增加医疗终结期限、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法院超出申请人范围导致鉴定结论不公,损害了申请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病历真伪鉴定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法院曾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即使法院鉴定部门联系的鉴定部门均无法进行鉴定,也应当对申请人提交异议的重要证据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综上,二被申请人在诊疗过程中均具有过错,对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决,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事故进行鉴定时,听证会上有患方代表三人,患方代表当时并未对医疗终结期限、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病历等问题提出异议,鉴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复核,故原审法院依据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哲

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

代理审判员  武伟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杰

2018年裁定如下:

2018年抗诉成功裁定再审,(2018)冀民抗79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抗79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某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某医院、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民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冀检民(行)监[2016]1300000017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苏 晨

审 判 员 张宏图

审 判 员 梁俊丽

(院印)

0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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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说明:经本站王瑞涛律师代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检民(行)监[2016]13000000172号民事抗诉书。抗诉阶段由本站律师亲自撰写抗诉文书,并与办案人依法沟通,不存在其他影响因素,特此说明。

本案当事人对法治的信心、对依法维权的坚持,历经数年而不衰,最终促使错案获得纠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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