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行政处罚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18〕13号北京市司法局
京司罚决〔2018〕13号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霍家润 住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78号B座1—0009/2—0009/2—0010 现查明:2015年1月6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与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就法医DNA检测鉴定、文痕鉴定等领域开展长期合作,由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负责DNA鉴定案件受理及检材采取工作,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出具鉴定意见书。 2016年6月17日,陈某娇为给非婚生子陈某(陈某涛与陈某娇所生之子)登记户籍,通过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与吕某福(与陈某娇登记结婚,非陈某生父)、陈某娇是否具有亲权关系进行鉴定。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杨兆宇为陈某娇、陈某采集了血样,分别标注为陈某娇和陈某的血斑。之后,陈某涛独自来到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杨兆宇也为其采集了血样,却标注为吕某福的血斑。2016年6月20日,杨兆宇将委托手续、血样等提供给了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6月21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依据杨兆宇提供的送检血样出具了“京正[2016]物鉴字第46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在不考虑多胞胎、近亲与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吕某福、陈某娇是陈某的生物学父母。司法鉴定人李妙霞、毕洁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2016年7月12日,陈某娇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琉璃河派出所提交了新生儿入户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鉴定意见书等材料,该派出所为陈某办理了户籍登记,父亲为吕某福,母亲为陈某娇。2018年2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编号:XC2018WZ0093”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陈某涛、陈某轩(陈某娇后改名为陈某轩)是陈某、陈某某的生物学父、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 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对杨兆宇的询问/讯问笔录、邓某春的询问/讯问笔录、吕某福的询问/讯问笔录、DNA代理登记表(2016年)、DNA检测费收据、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回证、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DNA司法鉴定相关情况告知书、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陈某娇的采样单位信息、陈某的采样单位信息、吕某福的采样单位信息、“京正[2016]物鉴字第4663号”鉴定档案、陈某轩的询问/讯问笔录、陈某轩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陈某娇常住人口登记卡、陈某新生儿入户申请书、陈某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吕某福和陈某娇结婚证、陈某出生医学证明、吕某福身份证、陈某娇身份证、吕某福常住人口登记卡、陈某户籍登记信息、陈某涛的询问/讯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等为证。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未指派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且出具的鉴定意见与客观情况不符,导致户籍登记错误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0月30日决定给予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自2018年11月15日始至2019年5月14日止)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1日 主送:北京明正司法鉴定所。 抄发:司法部,市委政法委、市高院,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各区司法局,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印发 http://www.bjsf.gov.cn/publish/portal0/tab5182/info146758.htm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18〕14号北京市司法局
京司罚决〔2018〕14号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李妙霞,女,****年*月**日出生,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110007108039) 住 址:*********************************** 现查明:2015年1月6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与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就法医DNA检测鉴定、文痕鉴定等领域开展长期合作,由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负责DNA鉴定案件受理及检材采取工作,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出具鉴定意见书。 2016年6月17日,陈某娇为给非婚生子陈某(陈某涛与陈某娇所生之子)登记户籍,通过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与吕某福(与陈某娇登记结婚,非陈某生父)、陈某娇是否具有亲权关系进行鉴定。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杨兆宇为陈某娇、陈某采集了血样,分别标注为陈某娇和陈某的血斑。之后,陈某涛独自来到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杨兆宇也为其采集了血样,却标注为吕某福的血斑。2016年6月20日,杨兆宇将委托手续、血样等提供给了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6月21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依据杨兆宇提供的送检血样出具了“京正[2016]物鉴字第46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在不考虑多胞胎、近亲与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吕某福、陈某娇是陈某的生物学父母。司法鉴定人李妙霞、毕洁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2016年7月12日,陈某娇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琉璃河派出所提交了新生儿入户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鉴定意见书等材料,该派出所为陈某办理了户籍登记,父亲为吕某福,母亲为陈某娇。2018年2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编号:XC2018WZ0093”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陈某涛、陈某轩(陈某娇后改名为陈某轩)是陈某、陈某某的生物学父、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 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对杨兆宇的询问/讯问笔录、邓某春的询问/讯问笔录、吕某福的询问/讯问笔录、DNA代理登记表(2016年)、DNA检测费收据、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回证、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DNA司法鉴定相关情况告知书、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陈某娇的采样单位信息、陈某的采样单位信息、吕某福的采样单位信息、“京正[2016]物鉴字第4663号”鉴定档案、陈某轩的询问/讯问笔录、陈某轩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陈某娇常住人口登记卡、陈某新生儿入户申请书、陈某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吕某福和陈某娇结婚证、陈某出生医学证明、吕某福身份证、陈某娇身份证、吕某福常住人口登记卡、陈某户籍登记信息、陈某涛的询问/讯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等为证。 李妙霞在单位未委派人员提取鉴定材料的情况下,出具与客观情况不相符的鉴定意见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0月30日决定给予李妙霞停止执业一年(自2018年11月15日始至2019年11月14日止)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1日 主送:李妙霞。 抄发:司法部,市委政法委、市高院,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各区司 法局,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印发 http://www.bjsf.gov.cn/publish/portal0/tab5182/info146760.htm 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18〕15号北京市司法局
京司罚决〔2018〕15号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毕洁,女,****年*月*日出生,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110007108040) 住 址:************************ 现查明:2015年1月6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与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就法医DNA检测鉴定、文痕鉴定等领域开展长期合作,由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负责DNA鉴定案件受理及检材采取工作,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出具鉴定意见书。 2016年6月17日,陈某娇为给非婚生子陈某(陈某涛与陈某娇所生之子)登记户籍,通过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与吕某福(与陈某娇登记结婚,非陈某生父)、陈某娇是否具有亲权关系进行鉴定。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杨兆宇为陈某娇、陈某采集了血样,分别标注为陈某娇和陈某的血斑。之后,陈某涛独自来到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杨兆宇也为其采集了血样,却标注为吕某福的血斑。2016年6月20日,杨兆宇将委托手续、血样等提供给了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6月21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依据杨兆宇提供的送检血样出具了“京正[2016]物鉴字第46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在不考虑多胞胎、近亲与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吕某福、陈某娇是陈某的生物学父母。司法鉴定人李妙霞、毕洁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2016年7月12日,陈某娇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琉璃河派出所提交了新生儿入户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鉴定意见书等材料,该派出所为陈某办理了户籍登记,父亲为吕某福,母亲为陈某娇。2018年2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编号:XC2018WZ0093”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陈某涛、陈某轩(陈某娇后改名为陈某轩)是陈某、陈某某的生物学父、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 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对杨兆宇的询问/讯问笔录、邓某春的询问/讯问笔录、吕某福的询问/讯问笔录、DNA代理登记表(2016年)、DNA检测费收据、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回证、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DNA司法鉴定相关情况告知书、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陈某娇的采样单位信息、陈某的采样单位信息、吕某福的采样单位信息、“京正[2016]物鉴字第4663号”鉴定档案、陈某轩的询问/讯问笔录、陈某轩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陈某娇常住人口登记卡、陈某新生儿入户申请书、陈某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吕某福和陈某娇结婚证、陈某出生医学证明、吕某福身份证、陈某娇身份证、吕某福常住人口登记卡、陈某户籍登记信息、陈某涛的询问/讯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等为证。 毕洁在单位未委派人员提取鉴定材料的情况下,出具与客观情况不相符的鉴定意见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0月30日决定给予毕洁停止执业一年(自2018年11月15日始至2019年11月14日止)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1日 主送:毕洁。 抄发:司法部,市委政法委、市高院,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各区司 法局,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印发 http://www.bjsf.gov.cn/publish/portal0/tab5182/info1467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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