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不仅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附案例)

作者:王瑞涛律师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2018.6.20

一、明确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区别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第五条 医疗纠纷患方当事人要求追究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

(一)医患协商;

(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三、医疗事故行政责任进一步明晰

1.发生医疗事故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第一款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第五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2.疑似或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主动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协调, 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因医疗纠纷引发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因涉医违法犯罪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的;

(四)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报告或举报后,负有直接判定或委托鉴定的职权

第五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疑似医疗事故的,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4.重新调整了医疗事故等级

第五十三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损害:造成患者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损害:造成患者残疾的;

三级医疗事故损害:造成患者一过性损害的。

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具体残疾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5.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予配合,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6.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信医疗事故鉴定前必须依法审核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7.逐级上报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8.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负有尸检告知义务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死者近亲属尸检的规定和程序,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

9.医疗事故预防制度进一步明确

(法条较多,略)

四、医疗事故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将负面清单内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违规临床应用负面清单内医疗技术的医务人员,可以吊销其相应的执业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五、医疗事故参与人员的法律责任 

1.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医疗纠纷激化,引发重大案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干预协商、调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2.鉴定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依法给予相应处分,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调解员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的。

4.不得扰乱医疗秩序

第七十四条 以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为由,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赵县某院医疗事故案

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张某、赵某《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书》的答复

  2017年11月10日,我局接到张某、赵某的《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书》……现答复如下。

  一、……

  1.我局已于2018年4月16日,对赵县某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我局已于2018年6月8日,对某院医师刘某某作出暂停执业活动9个月的行政处罚。

  3.对其他有关医务人员,我局已责令赵县某院进行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4.我局将于2018年6月25日前将该案录入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二、您提出的第二项“请求对被申请人未按规定书写病历的非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理”。答复如下:

  在张某诊疗过程中,针对赵县某院病历书写不规范的情况,我局已于2018年2月9日对某院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我局已责令某院作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

  四、您提出的第四项“请求依据《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项、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予以记分”。答复如下:

  我局已于2018年5月15日按照《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赵县FYBJ院记分16分

  五、您提出的第五项“请求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答复如下:

  1.对产妇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已达成了协议,2017年10月患者一次性获得赔偿45万元。

  2.对患儿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我局正积极配合县医调委进行调解。

……

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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