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答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来源:邢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法监处网址:http://www.xtwsjs.gov.cn/item/show.asp?m=1&d=5059 

  案评:信访答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主要考虑该答复是否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或构成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信访答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公告案例:

邢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  1号)

                   

邢卫复决字〔2018〕1号

申请人:姜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瑞涛,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第三人:临西县人民医院。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临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姜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向邢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委于2018年2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称:2017年9月13日-21日,申请人到临西县人民医院住院被非法切除子宫,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申请人先后两次复制病历,经比对发现第三人篡改、不如实、不及时填写住院病历。2017年10月27日起,申请人通过信访和投诉举报反映该问题。2018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意见》。申请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遂提出行政复议请求。1、申请人于2017年9月18日对部分病历内容进行了拍照, 10月16日复印了住院病历,发现病历内容有些地方前后不一致,认为被申请人伪造、篡改病历,并且对病历产生了实质性影响;2、申请人9月18日对临时医嘱单拍照时,该病历仅书写到9月3日10:00,之后临时医嘱均未记录,足以说明第三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3、被申请人未全面调查案件事实、调取证据,行政处理程序非法,《答复意见》中的结论直接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复议性。

被申请人称:《答复意见》不属于行政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答复意见》系对申请人信访反映作出的解释答复,因其不具有强制力,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病历是医务人员依据时间顺序对患者疾病发生发展、实施医疗服务的记录。病历的形成过程一是医护人员要对听到的患者口述、观察到的患者情况进行文字描述记录,这样的记录需要医护人员对自己听到、看到的情况做文字阐述和归纳,带有一定的主观判断和医学思维加工,因此,允许医护人员对自己所做的病历修改,符合思维活动客观实际;二是病历由多人、多环节、多时间点制作而成,发生前后记录不一致、笔误疏漏等瑕疵在所难免,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医疗活动记录检查时,对发现的错误和疏漏,都会要求医生对病历记录加以补正更改。申请人2017年9月18日拍照的病历资料系其住院期间的不完善记录,依据规定在病历形成过程中对记录不一致的,可以进行更正。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因孕9﹢月二胎、阴道流水1小时,于2017年9月13日04:15入住第三人医院产一科。入院诊断:1、胎膜早破;2、孕40周﹢5天 G2P1 头位;3、妊娠合并轻度贫血。 住院期间,因“胎儿宫内窘迫”行剖宫产术,娩一女婴,之后又因产后大出血、DIC,行子宫切除术,2017年9月21日出院。2017年10月27日起,申请人通过信访和投诉举报反映该问题。2018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意见》。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中“经专家组进行详细调查,出院整理病历时,电脑系统与实际时间有些误差,工作人员为力求真实,在个别时间点上做了如实的修改,但这个问题对您整个病情诊治及抢救结果无任何影响”。该答复意见实质上认定了病历的合法性,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属于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应作为行政复议案件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投诉的第三人篡改、不如实不及时填写病历的行为属于对涉嫌违法案件的投诉,被申请人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反馈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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