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与医疗机构达成赔偿协议后又提起侵权之诉的处理

 

  实践中经常出现医患双方在诉前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即医患双方约定由医疗机构一次性赔偿患者一定的费用,双方医疗纠纷就此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提起诉讼。之后患者又基于同一损害事实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医疗机构便以上述一次性赔偿协议提出抗辩。对此问题,一般认为,法院应行使释明权,询问当事人是否认可赔偿协议。如果认可赔偿协议,则双方纠纷已解决完毕,患者无权再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但是,如果患者主张赔偿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系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前提。如果患者主张赔偿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则应告知其另行起诉,先行解决合同效力问题,其拒绝另行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观点二认为:法院应进一步行使释明权,询问患者是否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赔偿协议无效或撤销赔偿协议。患者增加诉讼请求的,则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如患者拒绝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应裁定驳回患者的起诉,告知其另案确定赔偿协议效力后再行起诉。

  观点三认为:法院应进一步行使释明权,询问患者是否增加诉讼请求,确认赔偿协议无效或撤销赔偿协议。但是,无论患者是否增加诉讼请求,法院都应对赔偿协议效力进行审查。患者增加诉讼请求的,审理后一并作出判决;患者未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依职权审查赔偿协议效力,只是不将审查结果列入判决主文。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法律关系清楚,简便易行,但增加了当事人诉累。第三种观点在当事人不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主动审查赔偿协议效力,职权主义色彩太浓,且法院依职权撤销协议于法无据。我们原则上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患者如不增加诉讼请求,即裁定驳回起诉;如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但是,合并审理不应绝对化,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裁判权,如果合同效力部分的审理比较复杂,合并审理将导致案件过于复杂,则应告知患者另行起诉解决合同效力问题,患者拒绝另诉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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