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不利于保护患方权益——案例

 

   某公立医院为了扭亏为盈,时任院长几次召开动员大会,要求将所有就诊病人一律收治入院。患儿王某,六岁,恰在该期间因咳嗽到该医院就诊,遂被收治。经查,该患儿无住院体征,系单纯性病毒感染,患儿在输入抗菌药物过程中又突发输液反应。患儿家长为某三甲医院医师,要求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及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并自行放弃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经分析,该案存在以下问题:

   1、住院病历与费用清单不符,但患方坚持认为病历是真实的。

   2、患儿不具备《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管理指南》规定的住院体征。

   3、患儿仅表现为咳嗽症状,病情一般,应完善相关检查后再行治疗。

   4、医院在使用抗菌药前未检查血常规,后血常规提示为病毒感染,医院使用抗菌药物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

   5、发生输液反应后,医院采取的措施违反《临床诊疗指南》(卫生部明文规定的诊疗规范)的相关规定。

   6、患儿无损害后果,该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诉讼过程中,考虑到患儿无损害后果,若患方不申请相关鉴定,医院绝不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此,患方通过申请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迫使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故鉴定过程中,医疗专家均表现出该医院存在过错,对医院的意见不能认同的一致否定性态度,但鉴定结果对患方不利,且只字未提作出鉴定结论的理由和依据,仅有案情介绍和鉴定结论两部分。考虑到患儿无任何损害后果,医药费仅1000元,后家属要求撤诉。

   本案依法撤诉,鉴定费2800元由医院承担。(法律援助案例)

河北医疗律师

王瑞涛

13383619305

在线律师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