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要谨慎行使“留置权”近日,深圳一对夫妇因欠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12 万元医疗费,其一对双胞胎被扣在医院。这种以不谙世事的婴儿为“ 人质” 索要医疗费的闹剧, 令人唏嘘感叹。医院是否有权力因父母未交齐医疗费扣留婴儿?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医方这种行为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错误: 首先,该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婴儿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作为一种人生基本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约束、控制和妨碍。婴儿作为独立的自然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人身自由权利毋庸置疑。虽因其年龄尚幼不能决定或支配自己的行为, 也不能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有否定性的意志或表达出反对的意思,但作为被动的、自在的权利享有者,其人身自由同样不容侵犯。尽管医院的动机是为了索要医疗费,但强行将婴儿留在医院,拒绝父母将孩子带走,客观上限制了孩子的人身自由,是一种强制性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性质上属于非法拘禁。但如果医院主观上只是想要回医药费,婴儿作为一种特殊的对象,在没有对其造成伤害并且仍然为其继续治疗的情况下,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其次,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婴儿父母的监护权。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监护权不得被随意剥夺或限制。医院将婴儿扣留在医院,使其脱离父母监护,显然妨碍了父母监护权的有效履行和实现,不利于被监护人成长。作为监护人,父母有权要求医院交还孩子。 第三,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婴儿及时获得正当医疗的权利。因两个婴儿尚需进一步到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医院扣留婴儿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治疗的延误, 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倘若能确定不良后果与延误治疗有因果关系, 医院更是难逃侵权责任的追究。而如果医院明知需要转往上级医院还故意阻止该行为,则错上加错。 笔者相信,医院也是出于无奈才出此下策,医院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为所有患者买单。但任何人在实现自身权利的过程中, 均不得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欠债还钱虽天经地义, 但医院在索取本应获得的医疗费用时,不能本末倒置, 践踏患者人格利益。婴儿不是物,不能冷冰冰地将其视作合同履行的砝码, 更不能成为医院实现债权的“人质”。婴儿也不是医院加工承揽的成品,医院无法行使“留置权”。如此, 非但不能实现债权, 反而会使医院沦为侵权者, 且遭受道德谴责。所以, 当出现拖欠医药费情况时, 医院作为债权人, 应有理、有据、有节地依法实现自己的权利,直至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