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死宫内如何计算损失医患双方观点: 1、医方一般提出,胎儿未出生,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按照死亡赔偿金计算损失。 2、患方一般认为,孕足月胎儿与刚受孕的胚胎确实存在差别,不仅仅指生理发育程度,更主要的是受孕夫妻双方此时都会把胎儿看待成发育健全的孩子,与已出生的孩子没太大的区别。此时胎儿死亡,对父母感情上的打击不小于已经出生的孩子的死亡。在确定此类案件赔偿数额时,应该充分考虑足月妊娠胎儿死亡对孕产妇的巨大伤害,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应当考虑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司法实践中,虽然有大部分的法院支持医方观点,但也有少数法院支持患方观点,法院意见不统一。 案例: 马某于02年8月19日到北京某医院检查,诊断妊娠40天,自02年8月22日开始在做围产保健检查,至03年4月3日,共检查11次,每次医院均告知胎儿和马某正常。03年4月5日,马某自感胎动较少,于7日去某医院,经查胎死宫内。马某于8日引产,出院诊断为妊娠糖尿病。胎儿尸检结果为宫内缺氧窒息。医疗司法鉴定认为,医疗过失参与度为E级。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5712.6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1217元。 河北医疗律师整理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