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医院停电5小时男婴在保温箱里被冻死,刑事or民事?

 

     2012年12月3日凌晨,河北某县妇幼保健院突然停电近5个小时,一名放在保温箱里的新生男婴随后出现感冒症状并伴有呼吸困难,于12月5日凌晨身亡。12月10日,本报对此事件进行报道后,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县纪委监察局介入调查。12月11日,某县纪委监察局对某县妇幼保健院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该院分管副院长被免职。
  记者报道后,某县委县政府立即责成县纪委监察局、县卫生局对报道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并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12月10日下午,某县妇幼保健院与家属就经济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家属获赔12万元。

http://news.hxyjw.com/yihuan/240957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分册》关于暖箱应用的规定:如果暖箱发出报警信号,应及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另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第二十八节新生儿寒冷损伤综合征的相关规定,是否如实对患儿体温进行测量同样影响该案的性质。本案暖箱断电报警后,相关医务人员若违反上述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并已造成新生儿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应根据立案追诉标准处理。

   【卫生部文件: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认真落实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章、规范,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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