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某某医院与屈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案【文书标题】张家界市某某医院与屈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3)张中民三监字第25号 【审理日期】2013.06.05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 【全文】 张家界市某某医院与屈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案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张中民三监字第2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张家界市某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屈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家界市某某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屈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家界市某某医院的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京 审 判 员 汪 云 辉 代理审判员 向 源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邓 海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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