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凤林等与天水退休医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文书标题】黄凤林等与天水退休医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3)天民二终字第37

【审理日期】2013.06.08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

【全文】

黄凤林等与天水退休医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天民二终字第37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凤林。

  委托代理人何孟贤。

  委托代理人靳续兵,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和平。

  委托代理人何孟贤。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退休医师医院。

  法定代表人朱文珍,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云,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凤林、王和平因与上诉人天水退休医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1)天秦民二初字第133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1)天秦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兰

             审 判 员  李虓晖

             代理审判员  朱金平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子菲


在线律师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