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凤林等与天水退休医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文书标题】黄凤林等与天水退休医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3)天民二终字第37号 【审理日期】2013.06.08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 【全文】 黄凤林等与天水退休医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天民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凤林。 委托代理人何孟贤。 委托代理人靳续兵,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和平。 委托代理人何孟贤。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退休医师医院。 法定代表人朱文珍,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云,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凤林、王和平因与上诉人天水退休医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1)天秦民二初字第133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1)天秦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兰 审 判 员 李虓晖 代理审判员 朱金平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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