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外孕输卵管切除司法鉴定陈述书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陈述书

患方:某某

医方:某第一医院。

现陈述如下。

一、诊疗经过

2015年5月6日、8日,患方因早孕、腹痛到医方就诊,但医方安排非卫生技术人员接诊,又未按规定书写门诊病历,且医方B超室误诊双胎异位妊娠。2015年5月9日,医方切除陈述人左输卵管。

二、医疗过错

1、医方已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应推定医疗过错(非技术性过错)。

2、门诊病历无医师签字,行医人员难以确定,不排除存在非法行医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可能性(非技术性过错)。

3、B超检查可发现输卵管妊娠。2015年5月6日B超未查输卵管。2015年5月6日和9日B超单对比:9日B超单新发现“左卵巢内侧探及2.4×1.6厘米不均质低回声”。根据孕囊生长速度推测,医方在6日B超检查过程中应当属于漏诊左输卵管异位妊娠。

4、患方结婚不到一年,尚未生育,属于有生育要求的年轻妇女,根据《……》第五章第一节……相关规定,本例患者应进行保守性手术(保留输卵管),医方予左输卵管切除不当。

5、医方未告知患方《……》对有生育要求年轻妇女应当选择的手术方式,而是诱导患方选择切除左输卵管,医方告知不当。

三、因果关系

1、本案存在非医疗技术性过错,非技术性过错均应承担完全责任。

2、医方漏诊输卵管妊娠对治疗有延误,该过错与不能保守治疗有关。对于有生育要求年轻妇女,医方术式选择不当,且医方还存在未告知不当,该过错与左输卵管切除有关。

3、鉴于本案存在非医疗技术因素,且医疗行为与输卵管切除有关,故,本案应确定存在因果关系。

4、因果关系大小(责任程度)应根据非医疗技术因素结合医疗过失责任由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此致

          司法鉴定中心(所)

                    陈述人:某某

                           

附:

   相关鉴定一篇。结合非医疗技术因素,贵中心应在医疗技术因素基础上增加责任比例为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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