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人民法院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委托人进行审查。 (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对委托鉴定的材料进行审查。 (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鉴定的依据、手段进行审查。 (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和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5)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五章及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签名或盖章进行审查。 案例 石家庄医鉴[2013]-01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李某与长安某诊所医疗事故争议,经石家庄市卫生局委托,石家庄市医学会鉴定医方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律师王瑞涛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出如下质证意见:鉴定材料未允许医方进行质证;鉴定机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情况说明进行鉴定,未依据病历资料组织鉴定;李某体重来源不明,据此认定诊所用药超量缺乏依据;尸检结论是患者死于伪膜性肠炎,而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患者死因是过敏性休克,医学会在未抽取法医的情况下改变患者死因程序违法;患者抢夺病历,致病历真伪不明;省医学会未受理鉴定证明市医学会鉴定受理程序是错误的。 法院经审理认定: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石家庄市医学会未抽取法医参加鉴定,鉴定人员资质不合格。而且在医患双方均对石家庄市医学会石家庄医鉴[20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服,要求再次鉴定的情况下,省医学会以入档材料前后矛盾为由,表示不能再次鉴定,是对石家庄医学会作出的石家庄医鉴[2013]-1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否定,故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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