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鉴定案例

来源:石家庄市医学会 
患者,女,30岁,主因宫内孕41+1周,第一胎头位先兆临产,于2008年6月14日23:20到某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医方在完善相关检查后于2008年6月16日9:15静点缩宫素, 14:40娩一女婴,阿氏评分1分钟2分,急行吸痰、心肺复苏,5分钟5分,转儿科治疗;产妇出现产后出血,考虑失血性休克,急转某上级医院治疗,诊断: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急性肾衰,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收住院。紧急抢救,行子宫次全切术;急性肾功能衰竭,行多次血液透析等治疗,患者病情逐渐平稳,3个月后出院。
患方认为:患者因孕第一胎足月到医方分娩,由于医方的原因导致胎儿宫内窘迫,出生后重度窒息,转儿科治疗,产妇出现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肾功能衰竭,致使子宫切除是医方抢救不及时造成的,最终转医大二院治疗达3个月,给家庭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
医方认为:1.患者入院后诊断明确,但患者隐瞒了流产、引产及手术史,使医生在选择分娩方式上受到影响。2.患者出现大出血后抢救及时,用药规范。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患者出现产后大出血为自身因素所致,不属于医疗事故。
石家庄市医学会组织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针对此次医疗事故争议案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专家鉴定组成员经认真分析并集体讨论后,形成了一致意见,做出了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在引产过程中,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
1.在引产过程中未严密观察宫缩情况及产程进展过程,导致宫缩过强、产程过短(总产程4小时30分)。
2.第二产程发现胎心减慢后,阴道助产操作不当,致使宫颈裂伤,软产道损伤。
以上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不完全性子宫破裂、子宫次全切除有因果关系。

    3.对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处理不及时,导致休克时间过长,肾血流灌注不足,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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