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如何委托、受理及组织(可异地受理鉴定委托)?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由人民法院等委托或者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后,医学会应当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并参照中华医学会鉴定受理并组织鉴定或咨询。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依人民法院委托和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可以不受委托人所在地域、隶属关系的限制,不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其他医学会可以应委托人要求就同一医疗损害争议案件组织重新鉴定,但一般应优先受理当地的鉴定。

   已经中华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市级医学会不再就同一事由受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受理省级司法机关等委托的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新鉴定和重新咨询。

   河北医疗律师王瑞涛提供

在线律师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