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如何准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案件具有专业性,没有医疗背景的律师或患者极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患者维权的实际困难,现从患者的角度对医疗鉴定的准备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1、通过法院的质证对病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医疗争议发生后,相关医务人员往往出于各种目的伪造、变造部分病历资料。以伪造、变造的病历作为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医方的责任程度往往趋于减轻或免除。实践中,患方及代理律师因不了解病历的性质,更无能力发现病历中的伪造、变造痕迹,“自动”放弃病历质证,即放弃了通过《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机会,也就是放弃了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可能性。 (1)患方律师常见的错误是在法院质证过程中仅仅以口头形式进行质证,说明不认可病历的各种意见。因病历资料属于“公文书证”,该种类型的质证往往不被法院认可。 (2)患者常见的错误是直接否认病历或认可病历。例如:某省人民医院主动脉夹层致患者死亡一案(2013)中,电子病历打印件明显存在“跳针”痕迹,提示电子病历数据存在伪造,但患者及其代理律师在质证时直接认可病历的真实性,质证过程演变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过程。 2、通过鉴定对病历的完整性、充分性进行审查。 医务人员为减轻赔偿责任或免责,可能将部分重要病历去除,以不完整的病历进行鉴定对患者来说显然是不利的。病历资料也可能存在充分性问题。鉴定机构为了收取鉴定费,往往怠于履行该项职责,这就要求患者及其代理律师明确指明缺少的病历资料。 (1)患方律师常见的错误是在该阶段对病历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因无权审查病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该异议应视为无效异议,或鉴定机构以患者不配合鉴定为由终止鉴定。 (2)患者或代理律师若对病历资料不熟悉,则无能力指明病历是否完整、充分。患方将丧失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推定医方存在过错的机会,即放弃了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另一种可能性。 3、审查医疗机构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采用听证程序进行鉴定,鉴定人为法医,而鉴定结果往往在鉴定听证完毕后即形成一致意见。鉴定过程中,医方会派出临床专家说服法医鉴定人,若患者不能指明医方具体过错,则患者往往趋于被动地位,减轻或免除医方责任。eg,在某医院违规使用甘露醇致患者残疾案中,听证程序终结后鉴定机构的意见为医疗机构无责任,后经患方向鉴定机构出具明确的诊疗规范,鉴定结论更改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1)患方及代理律师常见的问题是无能力审查医事法律、行政规章及诊疗规范,往往将患者的胜败拱手让与鉴定机构。 (2)患者律师往往通过网络下载一些医学观点,而这些网络资料既不属于鉴定“硬标准”,也不是鉴定“软标准”。以此为由提出的鉴定陈述意见则属于无效意见,鉴定机构根本不会理会。 (3)司法鉴定软、硬标准有特殊的举证规则,患者及其代理律师若不了解,将使患者处于不利地位。 建议: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将医学专业问题交鉴定机构鉴定,法院须参考鉴定意见进行判决,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相当于法院的“预判决”,故患者及其代理律师必须认真对待,避免使医疗机构逃避法律责任。 注:卫生法规、诊疗规范数量繁多,部分规定也不完全一致,故该部分准备工作需委托专业医疗律师审查,一般律师难以胜任。 本文由河北医疗律师组、石家庄医疗律师组共同编写提供,严禁转载。 |